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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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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(běnwén)转自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(wúxiǎoshì),平安重于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(xíngdòng)开展以来 枪爆违法犯罪(wéifǎfànzuì)的打击、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社会治安(shèhuìzhìān)潜在隐患 保障群众(qúnzhòng)生命财产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杜(dù)先生 来到(láidào)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 该手雷(shǒuléi)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(cūnkǒu)的小河中发现 随后一直放置在家中(jiāzhōng) ▲发现手雷的小河边(xiǎohébiān)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村长”走访(zǒufǎng)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(fēifǎ)持有、私藏 枪支弹药(qiāngzhīdànyào)的严重危害 以及所(suǒ)需面临的法律惩处 “听到(tīngdào)民警讲解后, 还有这个‘定时炸弹(dìngshízhàdàn)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前捡到(dào)的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(jiāodào)富田派出所 民警对杜先生积极(jījí)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(kāizhǎn)“缉枪治爆”工作 主动上交手雷(shǒuléi)的行为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(xuānchuán)发动身边人 主动(zhǔdòng)联系公安机关并上缴 ▲该手雷已由(yóu)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。 该枚手雷(shǒuléi)已由青原分局治安大队 按规定安全(ānquán)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枪支管理法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任何单位(dānwèi)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(chūjiè)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(wéifǎn)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(jiǎnjǔ)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(bǎohù)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(fēifǎ)持有(chíyǒu)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(yǐshàng)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(yīfǎ)配备公务用枪的(de)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(rényuán),非法(fēifǎ)出租、出借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(de)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(zérènrényuán)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 | 青原分局王裕文(wángyùw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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